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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2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罪犯贾文宇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贾文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2778号罪犯贾文宇,男,汉族,1989年1月21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灵璧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灵刑初字第003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文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合并刑期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被告人贾文宇不服,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4)宿中刑终字第00050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贾文宇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贾文宇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贾文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贾文宇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4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安徽省灵壁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贾文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文宇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8月23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炎峰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小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