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4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诉某与靳某婚约财产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诉某,被上诉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41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诉某:何泉军,男,199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立新,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系何泉军父亲。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某:靳某,女,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再审申请人何泉军与被申请人靳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5民终3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何泉军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违背了我国民法理论中的公平公正原则,法律规定随着婚约的解除,婚约财产应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才是公平合理的,如果一方继续占有就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现在的婚约财产有明确规定,其中的赠与是附条件的赠与。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撤销二审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何泉军经媒人尚玉平介绍认识靳某后,送给靳某一个玩具小熊、一部手机、项链一条。2016年6月8日,靳某父亲靳光润经媒人退还给何泉军父亲彩礼30000元,双方当事人的父亲在返还款当日做出《证明》,该证明记载“以后不在找事”。现何泉军在自行和解后又提起诉讼,一、二审判决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何泉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何泉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洋审判员 郭雪华审判员 张建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寇兴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