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恢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天津港保税区分行、吴宝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天津港保税区分行,吴宝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恢9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天津港保税区分行,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天保大道***号。代表人王世明,行长。被执行人吴宝琴,女,196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天津港保税区分行与被执行人吴宝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0月8日作出的(2002)二中税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4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银行存款等财产的查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2)二中税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宝生审判员 刘津生审判员 周金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易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