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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民申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仙英、王菁等与王晓峰排除妨害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仙英,王菁,王嘉诺,王晓峰,郭建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申6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仙英,女,194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兴平市。再审申请人(���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菁,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兴平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嘉诺,男,199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兴平市。上列三位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平生,男,196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晓峰,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一审被告:郭建华,女,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天山西路***号平*栋*号。再审申请人王仙英、王菁、王嘉诺因与被申请人王晓峰及一审被告郭建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3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王仙英、王��、王嘉诺以其与王晓峰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王仙英、王菁、王嘉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仙英、王菁、王嘉诺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唐 琴审判员 傅启超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褚艳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