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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6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胡爱明、黄春红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爱明,黄春红,邹菁菁,吴直君,鄢志英,韩红贵,涂小芳,蔡勇,刘新林,饶发生,余日良,杨彩如,嵇晓轩,钟仁旺,符哲松,欧阳香兰,XX,韩榴莹,杨宜平,罗国栋,陈建民,宜黄县融发林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6执130号申请执行人胡爱明,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宜黄县。申请执行人黄春红,女,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宜黄县。申请执行人邹菁菁,女,199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宜黄县。申请执行人吴直君,男,198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宜黄县。申请执行人鄢志英,女,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抚州市南丰县。申请执行人韩红贵,男,196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宜黄县。申请执行人涂小芳,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宜黄县。申请执行人蔡勇,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宜黄县。申请执行人刘新林,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宜黄县。申请执行人饶发生,男,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宜黄县。申请执行人余日良,男,196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宜黄县。申请执行人杨彩如,女,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宜黄县。申请执行人嵇晓轩,男,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宜黄县。申请执行人钟仁旺,男,196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宜黄县。申请执行人符哲松,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宜黄县。申请执行人欧阳香兰,女,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宜黄县。申请执行人XX,男,199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宜黄县。申请执行人韩榴莹,女,198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宜黄县。申请执行人杨宜平,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宜黄县。申请执行人罗国栋,男,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宜黄县。申请执行人陈建民,男,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宜黄县。被执行人宜黄县融发林业有限公司,地址抚州市宜黄县六里铺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黄志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爱明、黄春红、邹菁菁、吴直君、鄢志英、韩红贵、涂小芳、蔡勇、刘新林、饶发生、余日良、杨彩如、嵇晓轩、钟仁旺、符哲松、欧阳香兰、XX、韩榴莹、杨宜平、罗国栋、陈建民与宜黄县融发林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争议一案中,经我院到银行、车管、土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宜黄县融发林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胡爱明等21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真伟审判员  孙继军审判员  习国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昆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