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4执恢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XX国与王宏斌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国,王宏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恢557号申请执行人:XX国,男,196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新一街北岗路大院。被执行人:王宏斌,男,196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绿荫小区60号楼3单元302室。本院在执行XX国与王宏斌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宏斌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宏斌的银行存款(数额及冻结期限详见协助冻结或划拨存款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北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