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恢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XX国与王宏斌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国,王宏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恢557号申请执行人:XX国,男,196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新一街北岗路大院。被执行人:王宏斌,男,196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绿荫小区60号楼3单元302室。本院在执行XX国与王宏斌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宏斌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宏斌的银行存款(数额及冻结期限详见协助冻结或划拨存款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北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