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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辖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威、朱春花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威,朱春花,马腾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辖59号原告:张威,男,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朱春花,女,198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马腾,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张威、朱春花与被告马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张威、朱春花诉称:其在与马腾进行房屋买卖的过程中,因房屋价款未能按期向马腾支付,后与马腾约定由其代售房屋,在其找到第三方张蒙并签订相关合同后,马腾却拒绝履行义务,不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马腾双倍返还定金及购房款和中介费等。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马腾之母张翠先系该院法官,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因被告马腾之母张翠先系该院法官,因此,该院报请的不便行使管辖权的事由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安李超审 判 员  李 妮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