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2执恢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08
案件名称
黄志伟与何自钱、肇庆市美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伟,何自钱,肇庆市美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202执恢208号申请执行人:黄志伟,男,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执行人:何自钱,男,196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肇庆市美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新城13区宝鼎路美华天湖丽景花园第2幢商铺-01卡首层,组织机构代码66150604-1。关于上述当事人民借贷纠纷一案【原执行案号:(2016)粤1202执814号,现恢复案号:(2017)粤1202执恢208号】,在执行过程中,上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肇端法民四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志伟确认本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上述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肇端法民四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志伟基于上述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的执行申请费50135元已缴纳,本案���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及(2016)粤1202执814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坤朝审判员 陈俊捷审判员 陈晓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智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