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民终1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延安市宝塔区华怡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延安毅力工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延安市宝塔区华怡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延安毅力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13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市宝塔区华怡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电信大厦。法定代表人刘哲,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星、王佩,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延安毅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沿河小区*号楼*单元***室。法定代表人杨新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新明,男,汉族,1967年5月7日出生。上诉人延安市宝塔区华怡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延安毅力工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富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8民初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延安市宝塔区华怡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刘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星,被上诉人延安毅力工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新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未给上诉人延安市宝塔区华怡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举证须知等,径行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8民初35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延安市宝塔区华怡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238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周俊杰代理审判员  但 勇代理审判员  祁泽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荣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