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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1民初1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满洲里利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晓峰、代丽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洲里利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晓峰,代丽,周峰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1民初1265号原告满洲里利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满洲里市。法定代表人:高义刚,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颖,内蒙古缘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代钦,内蒙古缘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峰,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满洲里市。被告代丽,女,汉族,1971年2月1日出生,现住满洲里市。被告周峰,男,汉族,1969年7月5日出生,现住满洲里市。原告满洲里利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王晓峰、代丽、周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满洲里利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洲里利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57元,减半收取7878.50元,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陈玉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淑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