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22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朱方昌、黄建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方昌,黄建勇,陈天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22执575号申请执行人:朱方昌,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农民,住广西藤县。被执行人:黄建勇,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农民,住广西藤县。被执行人:陈天石,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农民,住广西藤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方昌与被执行人黄建勇,陈天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黄建勇,陈天的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证,没有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朱方昌在指定期限内也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云杰审判员 廖海云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全嘉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