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民初4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全礼与李成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全礼,李成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4201号原告:王全礼,男,1975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李成贵,男,1978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王全礼诉被告李成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全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全礼负担。审判员 曹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柯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