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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02民初4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全礼与李成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全礼,李成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4201号原告:王全礼,男,1975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李成贵,男,1978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王全礼诉被告李成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全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全礼负担。审判员  曹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柯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