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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2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左权县麻田昌平农建服务队申请执行左权县麻田镇老十亩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权县麻田昌平农建服务队,左权县麻田镇老十亩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左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2执312号申请执行人:左权县麻田昌平农建服务队。经营者:王海伟,男,系该服务队负责人。被执行人:左权县麻田镇老十亩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红庆,男,任该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左权县麻田昌平农建服务队与被执行人左权县麻田镇老十亩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作出的(2017)晋0722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左权县麻田镇老十亩村村民委员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左权县昌平农建服务队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左权县麻田镇老十亩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工程款267324.27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左权县麻田镇老十亩村村民委员会在山西左权农村商业银行麻田支行账号内的存款267324.27元,执行费391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新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