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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执27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胡文平、郭大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文平,郭大贵,上饶市星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执27号之五申请执行人胡文平,男,1965年9月5日生,住万年县,被执行人郭大贵,男,1978年10月24日生,住上饶县,被执行人上饶市星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三清山大道。法定代表人郭大贵,该公司经理。本院2016年1月26日立案执行胡文平诉郭大贵、上饶市星海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郭大贵、上饶市星海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胡文平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上饶市星海实业有限公司抵押的房产进行了公开拍卖,拍卖成交价款为783万元。现申请执行人胡文平己受偿783万元,尚有本金17万元及利息未执行,因被执行人郭大贵、上饶市星海实业有限公司暂时没有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同申请执行人约淡,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11执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根发审判员  吴国强审判员  周富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纪开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