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民终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滨州舜泰置业有限公司、张连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滨州舜泰置业有限公司,张连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民终11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滨州舜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北镇办事处渤海三路515号7号楼。法定代表人:崔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龙,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连胜,男,198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保全,山东众成清泰(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良,山东众成清泰(滨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滨州舜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连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602民初3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张连胜于2017年8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一审原告张连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602民初3293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张连胜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195.94元,减半收取597.97元,由张连胜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96元,减半收取598元,由张连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立俊审判员 王正真审判员 张 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