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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刑终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高伟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刑终989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伟,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伟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2017)沪0110刑初67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高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沈某、代理检察员赵某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高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倪某某、李某某、梁某某的证言及李某某的辨认笔录,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清单、杨浦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新江湾城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高伟的供述等证据认定,2017年4月7日晚,被告人高伟至本市杨浦区隆昌路XXX号七巧国商场三楼“米娜风”美容店内,乘无人之机,窃得被害人张某放在柜台抽屉内的苹果牌Iphone6plus64G手机一部后逃逸。经认定,被窃手机价值人民币1,600元。当日,被告人高伟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高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高伟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高伟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扣押在案的手机发还被害人张某。上诉人高伟对原判认定其犯盗窃罪的事实、证据无异议,但认为原判量刑过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出,原判认定上诉人高伟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判相同。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高伟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高伟曾因盗窃犯罪被多次判刑,又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高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判根据高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依法作出的量刑并无不当,故对上诉人高伟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意见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仁利审 判 员  章丽斌代理审判员  项群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胥保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