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923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额济纳旗新时速采石有限责任公司与孟大勇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额济纳旗新时速采石有限责任公司,孟大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923执25号申请执行人额济纳旗新时速采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达来呼布镇。法定代表人董云飞,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孟大勇,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额济纳旗新时速采石有限责任公司诉被执行人孟大勇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孟大勇在孟大勇在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花园西街营业所账户89611元,现因被执行人孟大勇已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执行人孟大勇在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花园西街营业所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巴图达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宏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