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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执1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李光金与重庆市浦燕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蔡明勇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金,重庆市浦燕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蔡明勇,袁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1538号申请执行人:李光金,男,1954年5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重庆市浦燕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兴龙大道123号永川协信中心滨湖新天地负一层18负1-6至10号。法定代表人:李长燕,经理。被执行人:蔡明勇,男,1987年1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被执行人:袁明勇,男,1986年1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李光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民初106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浦燕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蔡明勇、袁明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2239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5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重庆市浦燕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蔡明勇、袁明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光金尚有货款12239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50元赔偿款未能执行。已将重庆市浦燕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蔡明勇、袁明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蔡明勇、袁明勇限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余 斌审 判 员  李文德代理审判员  晏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邱体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