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8民初1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肖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肖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8民初1389号原告:王某,女,生于1996年X月8日,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住彝良县牛街镇振兴街。被告:肖某,男,生于1996年X月13日,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住彝良县牛街镇芭蕉村。原告王某诉被告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邱文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