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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8民初1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肖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肖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8民初1389号原告:王某,女,生于1996年X月8日,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住彝良县牛街镇振兴街。被告:肖某,男,生于1996年X月13日,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住彝良县牛街镇芭蕉村。原告王某诉被告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邱文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