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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6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持勇与周天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持勇,周天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274号申请执行人:刘持勇,男。被执行人:周天国,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持勇与被执行人周天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6)陕0326民初61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标的60000元,执行费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案款10000元,下余50000元案款申请人提供银行卡号给被执行人从2017年10月开始每月10日前偿还1500元逐至清结。如被执行人逾期申请人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26执2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冀有会审判员  李海生审判员  王宏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