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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破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林泉生、金立源(福建)家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泉生,金立源(福建)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PAGE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破申1号申请人:林泉生,男,汉族,1956年10月28日出生,住沙县。被申请人:金立源(福建)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金沙园。法定代表人:姜土金,执行董事。2017年8月21日,申请人林泉生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金立源(福建)家居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通知了金立源公司。金立源公司没有异议。本院查明:一、金立源(福建)家居有限公司于2003年12月1日,经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法定代表人姜土金,注册资本3737.83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二、林泉生与姜土金、赵社进、林火姬、姜林、姜秋兰、老潘头(福建)食品有限公司、福建省金立轻工实业有限公司、金立源(福建)家居有限公司、金城(三明)投资有限公司、三明市金盛发包装有限公司、厦门金立挚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8日经沙县人民法院调解,达成(2016)闽0427民初136号民事调解书,载明:一、姜土金、赵社进同意于2016年2月1日前偿付林泉生借款本金人民币1390万元、利息467万元(利息计至2015年11月30日止);二、姜土金、赵社进同意从2015年12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向林泉生支付相应的利息;三、林火姬、姜林、姜秋兰、老潘头(福建)食品有限公司、福建省金立轻工实业有限公司、金立源(福建)家居有限公司、金城(三明)投资有限公司、三明市金盛发包装有限公司、厦门金立挚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同意对姜土金、赵社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2016年2月26日,沙县人民法院向姜土金、赵社进、林火姬、姜林、姜秋兰、老潘头(福建)食品有限公司、福建省金立轻工实业有限公司、金立源(福建)家居有限公司、金城(三明)投资有限公司、三明市金盛发包装有限公司、厦门金立挚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发出(2016)闽0427执341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16年8月15日,沙县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作出(2016)闽0427执3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四、沙县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8月7日分别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林泉生对老潘头(福建)食品有限公司、福建省金立轻工实业有限公司、金城(三明)投资有限公司、三明市金盛发包装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认为,林泉生对金立源(福建)家居有限公司的债权经过诉讼程序,有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予以证实,故本院对林泉生主张的债权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于林泉生系金立源(福建)家居有限公司的债权人的身份亦予以确认。依据(2016)闽0427执341号执行裁定书可以证实金立源(福建)家居有限公司已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的规定,可以认定金立源(福建)家居有限公司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林泉生提出对金立源(福建)家居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定受理破产申请条件。本院作为企业注册登记地法院对该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林泉生等人对被申请人金立源(福建)家居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孙    斌审判员 董  克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文奇(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