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2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罪犯郑阳周抢劫罪盗窃罪强迫卖淫罪打击报复证人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阳周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2922号罪犯郑阳周,男,汉族,1986年5月14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7日作出(2011)田刑初字第000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阳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五千元;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五千元;犯打击报复证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一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一万元)。被告人郑阳周不服,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6日作出(2011)淮刑终字第00064号刑事裁定,准许郑阳周撤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4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7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郑阳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郑阳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4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该犯狱内消费正常。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该犯服刑监区出具的狱内消费大帐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阳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阳周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10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炎峰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小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