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3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房载华与孟江杨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载华,孟江,杨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3执423号申请执行人:房载华被执行人:孟江被执行人:杨淑华申请人房载华与被执行人孟江,杨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0683民初14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孟江、杨淑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孟江,杨淑华按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向申请人退还预付款3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孟江,杨淑华当庭向申请人支付了26000.00元(已给付),剩余所欠预付款4000.00元被执行人孟江,杨淑华定于2017年9月3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迟延履行金申请人自愿放弃。达成此执行和解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683执423号案件的执行。审判员 潘传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