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402民初2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宝琨与玉溪万和医院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琨,玉溪万和医院

案由

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402民初2117号原告:李宝琨,女,1944年1月1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现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被告:玉溪万和医院,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凤凰路*号。注册号:530402100017155。负责人:肖德安。原告李宝琨诉被告玉溪万和医院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49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告自2003年9月4日至2017年6月30日在被告处工作,岗位放射科医生,月工资4500元,被告尚欠原告2016年6月、9月、10月、11月、12月及2017年1月至6月,共11个月的工资49500元未付。被告收取原告2400元押金亦未退还原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玉溪万和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宝琨劳务报酬49500元;二、由被告玉溪万和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李宝琨押金2400元。案件受理费1098元,减半收取549元,由被告玉溪万和医院负担。本判决中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段杨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