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民初4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吴秀芬与周帆、严月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秀芬,周帆,严月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4582号原告:吴秀芬,女,198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江苏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娟,江苏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帆,男,199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告:严月霞,女,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望海西路69号。主要负责人:栾立斌,该单位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爱华,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燕,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秀芬与被告周帆、严月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吴秀芬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秀芬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秀芬撤诉。案件受理费1046元,减半收取523元,由原告吴秀芬负担。审判员 杨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