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保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广州某某快捷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某某快捷电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保904号原告广州某某快捷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法定代表人邱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某某,女,壮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户籍住址:广西贺州市,身份证号码:452402,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六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委托代理人某某,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原告申请,以人民币212057.6元为限冻结了被告深圳市某某发展有限公司41027000040008699账户内可用余额184977.84元。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本案被告上述账号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或第三人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深圳市某某发展有限公司41027000040008699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春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 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