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4民初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陈芳与福建省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芳,福建省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4民初1275号原告:陈芳,女,198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待业人员,住三明市梅列区,被告:福建省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陈大镇大源村斑竹溪38号1幢一层二层,组织机构代码58310918-9。法定代表人:徐显根,负责人。原告陈芳与被告福建省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公司)劳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中通公司支付生育保险金13,832.4元,并承担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中通公司以公司参保人员太少为由,与原陈芳代缴社保的公司老总协商将陈芳的社保转入中通公司挂靠代缴。2015年8月,陈芳生完孩子后,向中通公司提出报销生育金时,中通公司却要求陈芳报销材料交于中通公司由宁化办事人员办理生育金报销。此时,陈芳才知道原在三明梅列缴交的社保、医保不知何时被转入了宁化县。2016年3月,经陈芳多方询问宁化生育金受理人员才知道该笔生育金已于2016年1月26日汇入中通公司账户。之后,陈芳多次向中通公司索要,中通公司一直推托。期间,陈芳向宁化县劳动争议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宁化县劳动争议人事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宁劳人仲案(2017)5号不予受理决定诉。为此,陈芳提起诉讼。中通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陈芳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其身份证,福建省社会保障卡,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付款)凭证、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宁化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生育待遇发放明细表截图,与中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显根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各一份。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中通公司未提出答辩和质证意见。中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陈芳提交的上述证据,经与原件核对一致,具有真实性;证据来源、形式和内容均符合法律的规定,具有合法性;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上述证据能够能相互印证陈芳主张的本案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起陈芳开始缴交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2014年5月,陈芳原缴交单位三明焕林商贸公司与中通公司有合作项目,中通公司因缴交社保人员不足,经两公司协商一致,陈芳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等挂靠在中通公司代为缴交,费用由陈芳负担。2015年8月,陈芳生完孩子后,向中通公司提出报销生育金,中通公司要求陈芳将报销材料交至该公司,由代为办理生育金报销事宜。2016年1月16日,宁化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将陈芳报销的生育津贴9,074.13元和生育医疗费4,758.27元汇入中通公司账户。中通公司收到陈芳该二笔款项后未通知陈芳,也未将该二笔款交付陈芳。2016年3月,经陈芳得知其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被中通公司截留后,多次向中通公司索要无果。2017年3月9日,陈芳向宁化县劳动争议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宁化县劳动争议人事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宁劳人仲案(2017)5号不予受理决定。本院认为,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待遇,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本案陈芳系待业人员,其自费挂靠于中通公司缴交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并已缴纳相关保险费用。陈芳在生育孩子期间,未向中通公司领取报酬和津贴,宁化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依陈芳的申请,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给予陈芳生育保险待遇,并将陈芳的生育津贴9,074.13元和生育医疗费4,758.27元汇入中通公司账户后,中通公司未发放给陈芳,经陈芳催要,仍拒不支付,已构成侵权,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综上所述,陈芳请求中通公司支付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13,832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支持。中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一)(四)项,《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福建省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陈芳支付生育津贴9,074.13元和生育医疗费4,758.27元,合计13,832.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10元,由福建省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池新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文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女职工在法定产假期间,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按月发放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企业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工资标准。女职工生育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分娩的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第二十三条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部门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