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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执28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肖尚俊、杨超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肖尚俊,杨超,武汉诚兴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28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执行人肖尚俊,女,土家族,1975年2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建始县。被执行人杨超,男,汉族,1972年4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建始县。被执行人武汉诚兴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北洋桥村,机构代码:77819428-0。法定代表人曾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超、肖尚俊、武汉诚兴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关执行财产线索,并确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超、肖尚俊、武汉诚兴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