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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执1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安达科(江苏)陶瓷有限公司、泉州中宇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执1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达科(江苏)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法定代表人PedroBranco,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泉州中宇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美宇阀门产业园。法定代表人蔡吉林,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安达科(江苏)陶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中宇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南安市辖区内,且其在南安市人民法院有作为被执行人系列案件,为便于对被执行人涉及的执行案件统一执行,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常州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常仲裁字第299号仲裁裁决一案,指定南安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明清审 判 员  李志军代理审判员  冯叶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曾晓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