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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7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杜某1、李某与杜某2、杜某3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1,李某,杜某2,杜某3,杜某4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7民初243号原告:杜某1,不识字,住徽县。原告:李某,住徽县。被告:杜某2,现住成县。被告:杜某3,住徽县。被告:杜某4,现住成县。关于杜某1、李某诉被告杜某2、杜某3、杜某4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亦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1、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克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