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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刑初927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王某某出生日期一九七二年十月十二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初中文化职业务工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住址吉林省长岭县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7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7】898号��指控事实2016年12月19日21时40分,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黄岛区东岳中路与凤凰山路路口时,与杨忠全驾驶的鲁BG20**小型轿车沿东岳中路由西向东顺行在前等待信号灯通行时追尾相撞,致车辆损坏。经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全部责任。2016年12月27日,经对王某某血液样本进行乙醇含量检测,其结果为208.0mg/100ml,属醉酒驾驶。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至一万五千元。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执行起算刑期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2017年10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栾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单梦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