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221民督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韦萍与被申请人马轶英支付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韦萍,马轶英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1民督133号申请人:韦萍,女,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被申请人:马轶英,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申请人韦萍与被申请人马轶英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2017)青2221民督133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马轶英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韦萍于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提出的撤回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青2221民督133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韦萍负担。审判员 达海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冬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