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802民初1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陈亚松与被告钟向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松,钟向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2民初1601号原告:陈亚松,男,生于1958年3月8日,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石桥驿镇陶河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男,生于1983年12月7日,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石桥驿镇陶河村*组。被告:钟向华,男,生于1972年11月6日,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子陵镇南桥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208001972********。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住所荆门市掇刀区深圳大道22号。原告陈亚松与被告钟向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原告陈亚松于2017年8月2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钟向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亚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亚松撤回对被告钟向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4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亚松负担。审判员  刘淑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海金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