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6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秦广红与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广红,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万利建设有限公司,李守国,杨昌友,梁有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6739号原告:秦广红,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代理人:单国荣,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向林,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宁夏路鸿翔产业园内6号楼415室。负责人:赵剑,经理。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东城街道李宅前山路28号。法定代表人:蒋新桃,总经理。被告:李守国,男,195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杨昌友,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梁有峰,男,196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原告周玉宝与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万利建设有限公司、杨昌友、李守国、梁有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月日立案。原告周玉宝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玉宝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天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