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行终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报龙、枞阳县白湖乡人民政府乡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报龙,枞阳县白湖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7行终2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报龙,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枞阳县白湖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白湖乡公塥街道。法定代表人乔东福,该乡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文进,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报龙因诉枞阳县白湖乡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7)皖0722行初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一审原告王报龙起诉称,原白湖乡政府工作人员吴义改等人因与原告有隙,为打击报复原告,他们相互勾结暗中非法编造原告年度考核不称职的档案材料,并使原告少加一档(级)工资。2015年3月,原告发现上述情况后向枞阳县人社局申诉,但该局未受理。种种迹象表明原告的工资难以恢复到应有的水平,所以原告根据公务员法第103条和国家赔偿法第4条第(四)项及第9条第2款之规定,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快递公司向被告递交了赔偿申请,但时至今日,原告仍未收到被告赔偿与否的决定书。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及国家赔偿法第14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工资保险等损失7万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费用;2、依法确认被告逾期不制作和送达是否赔偿的决定书违法。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事项提起的诉讼。本案中,原告是基于其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称职(不合格),导致其工资未能正常晋级而提起行政诉讼,该起诉事项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行为,并不属于司法权对行政权监督审查的范围,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王报龙的起诉。报龙上诉称,一、原裁定将行政赔偿诉讼与行政诉讼混为一谈,有偷换概念之嫌。本案实属上诉人单独提出的行政赔偿诉讼,这一点可由一审原告提交的起诉状为证。二、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首先,上诉人未曾要求一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被告所作的人事处理决定(年度考核被评为不称职的决定),故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针对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提起的起诉,不能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其次,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三条和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虽然公务员管理行为(内部行政行为)不在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之内,但是并没有排除其国家赔偿责任。这就是说,公务员管理行为违法、侵害公务员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同样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再次,虽然起诉状第2项诉求要求确认一审被告人逾期不制作和送达是否赔偿的决定书违法,但这毕竟是针对赔偿程序中的行政不作为,而不是针对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因而也不能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三、原裁定违反法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径行裁定驳回起诉。然而,一审法院既未开庭,也未询问一审原告,就匆忙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不知有何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依法撤销(2017)皖0722行初1号行政裁定,指令枞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本院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4)项的规定,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赔偿诉讼,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应已被确认违法。本案中,引起行政赔偿的基础行为是行政机关对上诉人作出的人事处理行政行为,上诉人未经确认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故对上诉人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另,对公务员的人事处理事项涉及行政机关内部管理行为,由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调整,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王报龙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国际审判员 王继东审判员 张庄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洪 意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