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民保令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于兰兰与黄海州人身保护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兰兰,黄海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保令4号申请人(原告)于兰兰,女,1969年8月19日生,汉族,住丰县。被申请人(被告)黄海州,男,1964年3月5日生,汉族,住丰县。申请人于兰兰与被申请人黄海州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于兰兰称,申请法院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及亲属实施殴打、威胁、骚扰、跟踪,及禁止被申请人以其他方式对申请人及亲属进行辱骂、威胁。申请人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丰县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现被申请人多次威胁、辱骂、骚扰、恐吓、殴打申请人,严重影响到了申请人及亲属的正常生活。本院对于兰兰、黄海州进行了质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兰兰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禁止被申请人黄海州打骂、威胁、骚扰、跟踪申请人于兰兰。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黄海州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员 刘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梦梅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