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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3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陈健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陈健健,颜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338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住所地温岭市万昌中路558号。法定代表人蒋丽英。被执行人陈健健,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颜传华,男,1982年4月23日出生,住温岭市。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与陈健健、颜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温岭法院作出的(2016)浙1081民初1304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于2017年0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陈健健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人民币300000元、利息14532.05元及其他逾期利息,并支付诉讼费3009元、申请执行费4663元;被执行人颜传华对上述款项在最高债务余额4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效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但其既未履行也未报告,本院遂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下落依法予以查找。本院依职权对相关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明,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莫丽萍、颜传华共有的坐落于台州路桥路良二社区商住中心8号楼*单元***室的房产以及坐落于温岭市新河镇披云小区*单元***室的房产,该财产已处置变现,支付本案诉讼费3009元、执行费4663元、申请执行人分配得4320.7元;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81执33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乐思波审 判 员  张曙阳人民陪审员  章莉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佳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