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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3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肖丽亚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丽亚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03刑初25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丽亚,男,1991年6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孟州市,汉族,高中毕业,住焦作市,无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日被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经本院决定,由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以焦中检公诉刑诉〔2017〕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丽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自华、段丹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丽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日20时28分许,被告人肖丽亚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燃油摩托车经焦作市解放区建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建设路与朝阳路交叉口东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肖丽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5.46mg/100ml,符合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醉酒驾驶国家标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丽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肖丽亚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肖丽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肖丽亚的户籍证明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肖丽亚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芦某的证言,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查获经过、抽血照片、车辆照片,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丽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丽亚的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肖丽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丽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杨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