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3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讨号板村民委员会与李玲豆、王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讨号板村民委员会,李玲豆,王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3828号原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讨号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讨号板村。法定代表人:温满红,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婧威,内蒙古百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璇,内蒙古百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玲豆,住呼和浩特市。被告:王敬,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讨号板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玲豆、王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讨号板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讨号板村民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一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占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