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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韩艳芬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艳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83刑初608号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艳芬,女,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孟州市。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7年5月11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17年8月2日经孟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公诉刑诉(2017)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艳芬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艳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艳芬于2017年5月7日13时许到孟州市化工镇东光村被害人孙某家,将孙某的“真爱”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2676元。被告人韩艳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提出了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韩艳芬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处罚。被告人韩艳芬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上述事实,被告人韩艳芬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一寸免冠正面照片、户籍证明、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见证人情况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发还物品清单、购车发票;证人刘某的证言;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被告人韩艳芬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视听资料: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艳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韩艳芬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所盗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艳芬犯盗窃罪,单处罚金4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