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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民初1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华都消防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神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华都消防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神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3民初1846号原告:上海华都消防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邵纪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朝阳,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神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魏盛荣。原告上海华都消防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神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华都消防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朝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神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华都消防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本金人民币27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7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5月8日起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2、确认原告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安装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宝山区丙类仓库一、二的消防工程发包于原告进行施工安装;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检测;本合同闭口合同价为72万元。第三条付款方式约定,合同签订,甲方支付乙方预付款,合同总价的30%;消防水管网安装、试压完成,付合同总价的30%;消防泵房安装完成,付合同总价的10%;防火涂料粉刷完成,消防检测完成,付合同总价的10%;取得施工范围内合格的消防备案手续,一次性付清余款。同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安全生产协议书》。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涉案工程。同年5月7日,涉案工程完成了消防备案手续。同年5月21日,原告将涉案工程移交给被告。而被告至今仅支付了工程款45万元,尚欠27万元工程款未付,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故向本院提起诉讼。为证明其主张,原告上海华都消防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证据1、消防系统工程施工合同,证明被告将约定的消防工程项目发包给原告,并对双方权利义务作了约定;证据2、移交单,证明原告按约履行了消防设施安装义务;证据3、竣工移交单,证明原告依约安装了消防设备,经调试运行正常,并提供消防设施检测;证据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证明原告承包的消防工程项目合约合法;证据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证明原告承包的消防工程项目提供消防部门的验收,原告已依约履行完合同义务;证据6、付款凭证,证明原告只收到45万元工程款,还有27万元工程款被告迟迟拖欠未付。被告上海神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未提交证据材料。鉴于上海神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上海华都消防工程服务有限公司陈述的事实及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了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上海华都消防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所述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就丙类仓库工程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安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对涉案工程进行了施工,该工程业已完成了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原、被告双方也已对该工程完成了竣工移交,被告理应按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现被告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7万元及自2015年5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请,本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现该项诉请已过行使期限,本院不予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承担放弃抗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神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华都消防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工程款27万元;二、被告上海神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华都消防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7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5月8日起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三、原告上海华都消防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请,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0元,由被告上海神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亮亮人民陪审员  王 晨人民陪审员  时金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董程程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