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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02民初3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大彬与山东滨州市锻压机械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大彬,山东滨州市锻压机械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2民初3149号原告:刘大彬。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俊勇,滨州滨城大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滨州市锻压机械厂。法定代表人:刘海彬,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郎欢,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大彬与被告山东滨州市锻压机械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滨州市锻压机械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大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大彬负担。审判员  魏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