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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2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廖克军、库振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克军,库振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2执528号申请执行人:廖克军,男,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宁市清秀区。被执行人:库振朝,男,198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关于廖克军申请执行库振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桂0202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库振朝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廖克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库振朝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廖克军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桂0202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案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本裁定送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道远审 判 员 罗安长审 判 员 招幸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刘翰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