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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安徽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至中旭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至中旭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民初84号申请人:安徽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728282891(1-9)。法定代表人:费贤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茂宏,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湉湉,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东至中旭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至县尧渡镇团结社区中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058499924L。法定代表人:肖存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汝炯,男,汉族,1964年10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锋,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至中旭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账户2000万元或者采取其他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东至中旭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价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安徽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许院生审 判 员  段贵峰代理审判员  金佳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秋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