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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2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罪犯朱成琪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成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2926号罪犯朱成琪,男,汉族,1993年8月24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北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2012)濉刑初字第004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成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罚金三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罚金二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七千元(未缴纳);追缴被告人朱成琪的违法所得。被告人朱成琪不服,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2013)淮刑终字第001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7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朱成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成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4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该犯狱内消费正常。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该犯服刑监区出具的狱内消费大帐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成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成琪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3月25日起至2020年4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炎峰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小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