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民终3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卜莹莹、石润娟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卜莹莹,石润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37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卜莹莹,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灏,河南洛河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润娟,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倪金星,系洛阳银胜得商贸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上诉人卜莹莹因与被上诉人石润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一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院(2015)涧民一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卜莹莹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78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庆刚审判员 于 磊审判员 邢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邵羽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