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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民终3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卜莹莹、石润娟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卜莹莹,石润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37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卜莹莹,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灏,河南洛河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润娟,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倪金星,系洛阳银胜得商贸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上诉人卜莹莹因与被上诉人石润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一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院(2015)涧民一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卜莹莹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78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庆刚审判员  于 磊审判员  邢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邵羽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