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2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5-22
案件名称
余红花、龚建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红花,龚建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2138号申请执行人余红花被执行人龚建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杭淳汾商初字第0028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龚建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龚建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龚建洪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龚建洪(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5×××3#钞的存款人民币681591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 丰AUT())O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志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