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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1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辜明会申请执行陈清福、何明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辜明会,陈清福,何明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米易��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367号申请人辜明会,女,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陈清福,男,196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何明俊,男,196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本院在执行辜明会申请执行陈清福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清福、何明俊依照发生法律效力的米易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1民初179号民事调解书应当履行到期债务100000元。自立案后,本院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现被执行人陈���福保证于2017年12月31日前将该案履行完毕,其女儿自愿以沃尔沃牌EC460BLC(机号18290)挖掘机作担保。申请人辜明会同意陈清福的还款计划,并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1民初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天明审 判 员  郑从俊人民陪审员  谭和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梁大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