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3民初2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贤华与安徽省家洁仕洗涤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李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贤华,安徽省家洁仕洗涤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李建,孙瑞丽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2011号原告:张贤华,女,196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扬,蚌埠市蚌山区雪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省家洁仕洗涤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730419500。负责人:王佳伟,分公司经理。被告:李建,男,197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孙瑞丽,女,197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原告张贤华与被告安徽省家洁仕洗涤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李建、孙瑞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张贤华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贤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贤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贤华负担。审判员 寇学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振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