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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43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怀远县老西门金成建材门市部、安徽金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远县老西门金成建材门市部,安徽金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魏传波,陆传均,王彬彬,魏传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4309-3号申请人:怀远县老西门金成建材门市部,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老西门造纸厂对面,注册号340321600159090。经营者:姚启奎,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申请人:安徽金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肥西县上派镇青年路华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698956900C。法定代表人:张飞,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魏传波,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陆传均,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王彬彬,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魏传江,男,195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人怀远县老西门金成建材门市部与被申请人安徽金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魏传波、陆传均、王彬彬、魏传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2017)皖0321民初4309-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陆传均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延中支行,账号:50×××05)。现本案已调解并部分履行,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陆传均冻结款予以解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陆传均(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延中支行,账号:50×××05)银行存款122819.4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陈秀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春霞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1)保全错误的;(1)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1)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百度搜索“”